工资支付暂行规定(现行有效)
1、工资需在约定日期支付,如遇假日提前至最近工作日,至少每月支付一次。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具体工作的劳动者,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。劳动关系终止时,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工资。法定工作时间内参与社会活动的劳动者,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。
2、有效,《 工资 支付暂行规定》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,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,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,应用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。
3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。其中,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及《劳发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》作为重要的劳动法规文件,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4、规定没有废止。根据律图发表的《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了吗》显示:截止2024年初,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依然有效。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,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,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,可以延长五日;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。
5、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【颁布单位】劳动部【颁布时间】1994-12-6现行有效。劳动部关于印发《对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》的通知【颁布单位】劳动部【颁布时间】1995-5-12现行有效。
6、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工资支付暂行规定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。具体而言,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。这意味着,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事先约定的时间,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法律效力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,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,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,应用于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。
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
答案: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解释: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,遵循法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。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劳动报酬。具体来说,国家规定是制定工资支付标准的主要依据。
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的第十二条,当单位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、停产,且停工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,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。若停工时间超过这个周期,若劳动者仍在提供正常劳动,其报酬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确保其权益。
对于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作,雇主应按照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工资。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雇主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,月薪制为一个月,周/日工资制为一周或一日。在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时,雇主应尽快完善合同并制定内部工资制度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,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规定。具体而言,该条规定了以下几点内容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。这意味着,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事先约定的时间,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。
二)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所称的“一个工资支付周期”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间间隔。实行月薪制的,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,实行周、日工资制的,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周、一日。
工资支付暂行条例12条规定是什么
1、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(全文)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,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具体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2、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,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。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。
3、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支付工资,不得以实物、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。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提倡用人单位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。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工资的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。 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,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。